丁纯 徐浩栋 蒋帝文:“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及深化路径分析
2020年08月18日  |  来源:《德国研究》2020年02期   |  阅读量:13307

(三)制定和颁布中国北极政策文件,促进中国与北欧国家“冰上丝绸之路”合作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提出,补充和完善了“一带一路”框架内容,对于加深中国与北极国家的贸易合作,拓宽中国同欧洲各国区域合作通道,助推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合作开发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物和渔业资源,占世界已探明自然资源总量的20%以上。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日益严重的全球气候问题使得北极地区的合作成为中国与北欧国家合作的重点领域。中国在北极地区有着重要的科研、政治、安全、经济和环境利益。中国在北极地区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包括极光观测点的设定、丝路基金的进入、中资企业在北海航道的活动、参与北极走廊铁路项目、中国-北欧北极研究中心的建立、中国在极地航行规则制定方面的贡献等。

但是中国在地理位置上的劣势,使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猜疑一直没有中断过。一部分西方政客和媒体认为中国在北极的活动另有目的,警告其他国家注意中国在经济和科学领域的扩张,而中国在北极的探索获得北欧理事会成员国的认可无疑会减少国际社会的质疑。而考虑到北欧五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北欧也需要借助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俄、美、加等北极大国;另一方面,北欧国家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将中国等亚洲国家囊括到北极地区事务中要优于排斥它们,因为否则将增加亚洲国家组成联盟对抗北极国家的风险,而且,中国等亚洲国家在某些领域的相对优势也会弥补北欧国家在开展北极项目时的不足。可见,中国与北欧国家在北极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冰上丝绸之路”的建立还可以给中国的贸易带来安全、效率以及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在安全方面,由于北极航道的地理条件特殊,海盗威胁要比传统海运小;在效率方面,据统计,上海以北港口到欧洲西部、北海、波罗的海等港口,北极航道将比传统航线航程短25%~55%,每年可节省533~1274亿美元的海运成本,北极航道将会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在环保领域,北极航道建设理念是“先保护后建设”,这种理念有利于扩大与航道建设相关绿色环保技术的需求和应用。

中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在极地变化对全球以及我国影响的研究领域以及极地重点前沿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突破”的目标和“加强我国极地治理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任务,希望以北极理事会为平台,“形成北极地区国家与非北极地区国家密切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解决跨区域问题的合作模式”。但截至目前,中国关于北极的政策文件较少,仅有《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等少量政策文件。目前,中国与北欧国家的北极合作还是处于初步阶段,合作机制化程度有待提高,中国可以考虑适时制定和颁布相应的北极政策文件,表明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诉求和责任担当,阐明中国在北极关键性议题上的政策立场。

(四)加强与北欧国家政治互信、政策沟通,加强人文交流建设,降低非经济因素威胁

互信是合作共赢的基础。中国和北欧各国还需进一步建立相关对话机制,加强中国与北欧国家政府间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增强政治互信。目前,中国与丹麦“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下的合作、与冰岛的“自由贸易区”和与芬兰的“新型关系”正在稳步发展,机制深化和协调潜力不小。在北欧地区层面,这些机制的整合将有助于增进北欧次区域与中国的关联性,也将使五个北欧小国以统一的声音与中国开展对话和协调。通过建立互信以及加强政策沟通,中国-北欧可在北极委员会和类似的多边机构中相互协调政策以谋求共同利益。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一些国家带着敬畏和惧怕等复杂心情考量中国的行为。如果上述疑虑和关切得不到合理引导、回应,往往会产生负面效应。中国与北欧各国扩大经贸合作,有赖当地政府、民间机构的大力支持,对此应做好配套性工作;部分中国企业在进入北欧国家时,只关注到了投资商机,并没有准确判断进入北欧国家市场的风险,对北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了解不透彻。因此,双方需要加强人文交流,利用新近成立的中国文化中心、中丹学院、孔子学院等人文交流平台,加强文化、科技、教育、旅游等多种途径的人员往来,促进中国与北欧国家人民的相互了解,增加双方对彼此的正确认知,通过民心相通带动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可考虑设立官方或民间的奖学金或基金、战略性援助等工具,切实提升北欧国家精英和民众对中国的认同感。

(五)注重与北欧国家、区域的平衡合作

考虑到北欧国家的异同,中国在与北欧国家合作时应注意做好国别与地区的平衡和协调,既深化与北欧各国的合作,也重视与北欧层面的合作。北欧理事会的决议对成员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因此,积极主动地与北欧理事会之间进行合作与对话,将有助于中国与北欧五国之间的双边合作。同时需要关注欧盟对于中国与欧洲次区域发展合作的态度,避免在与北欧合作的问题上与欧盟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正如上文所述,欧盟内部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16+1”“17+1”合作怀有疑虑,存在“分裂欧洲”的指责,中国与北欧合作时应该考虑到欧盟的因素,注意政策宣传、协调和制度设计保持务实和低调。同时,中国发展同北欧关系也不应被动地接受欧盟的限制,应该积极主动促进机制协调、融合,使发展与北欧国家关系成为发展与欧盟关系的重要补充。

(丁纯,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徐浩栋,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蒋帝文,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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