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柏华 伍穗龙:涉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述评
2020年05月19日  |  来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0年05月   |  阅读量:14542
 

第四章  “一带一路”投资争议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 


第一节 “一带一路”投资及风险防范 

一、“一带一路”倡议及投资

“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不是“带”和“路”的地理概念,而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公共产品,是一项开放包容的经济合作倡议。“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但不是古丝绸之路的简单升级,而是借用古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融入了新的时代内涵。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内容。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其中政策沟通是重中之重,政策沟通是先导,需要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常态化。“一带一路”建设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密切与沿线国的合作,连接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经南海向西进入印度洋,衔接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共同建设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经南海向南进入太平洋,共建中国-大洋洲-南太平洋蓝色经济通道;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2018年1月,中国发布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首次提出共建“冰上丝绸之路”。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中国外,主要有64国:东南亚十一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帝汶);南亚七国(尼泊尔、不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中亚六国(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西亚十八国(伊朗、伊拉克、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叙利亚、约旦、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黎巴嫩);中东欧十六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独联体四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蒙古、埃及。也有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一带一路”不同于传统封闭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没有绝对的空间和边界范围。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对“一带一路”限定过范围,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机会享受“一带一路”的“红利”。截至2020年3月底,已有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了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属于中国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中国将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依托中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3年-2018年,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在沿线国家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过4000亿美元。2018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到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占同期总额的13%。在沿线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93.3亿美元,同比增长4.4%,占同期总额的52%。2019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150亿美元。从发展前景看,随着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和响应,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将继续扩大,投资领域将更加多元化发展。 

二、“一带一路”投资风险防范

总体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和经济环境不太稳定,投资风险偏高。投资争端的复杂性和多发性往往与政治的不稳定联系在一起。政局稳定的区域更容易吸引外资,而政局动荡通常会带来频繁的投资争端。进入东道国的投资将会面临更大的战争内乱、政府征收、政府违约以及货币汇兑等政治风险。国内政治风险多发也使得其他国家对沿线国国内司法体系的信任度降低,因此投资者通常不会选择东道国国内法院救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些是在国际社会上颇具影响力的大国,如印度、俄罗斯、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等,大国因素的存在使得有些国家的政策容易受到大国的干预和影响。沿线国家的内政本身包含了很多不确定因素。阿富汗、伊拉克等8个国家处于长期战乱或冲突状态,有多达22个国家在最近10年内至少出现过一次大规模动乱,波黑和黎巴嫩种族和宗教问题突出,泰国、缅甸和埃及更是频繁出现政权更迭。在沿线国家固有的宗教和种族问题之外,法系的不同也成为影响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重要因素。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第一,必须要对发生各种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有充分的认识和评估。要建立“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海外投资风险报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分级评估,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管理。第二,完善“一带一路”投资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将东道国动乱、政治变动等风险写入投资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明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的具体要求,增强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第三,积极运用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综合评估东道国动乱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第四,多方位运用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投资者应考虑在投资合同中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适度保留投资者母国或第三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增加国际投资仲裁条款;以及在特殊情形下,考虑请求中国政府适度行使外交保护权。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与双边投资协定的法律保障

一、“一带一路”投资已有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BIT)主要功能是投资保护和促进,在国际法上属双边国际条约,通过确定缔约双方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及的64个国家中,中国与其中5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不过有一些尚未生效,有一些有了新版BIT,也还没有生效。

中国与东盟签署有《中国-东盟投资框架协定》,为“1+N”的双边投资协定模式。而中国与“一带一路”中《亚太贸易协定》(Asian 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APTA)的成员国(即,印度、孟加拉和斯里兰卡)还签署了《有关APTA成员国间促进、保护和投资的自由化框架协议》,但还未生效。

就投资保护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体现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投资范围及投资待遇问题。东盟是中国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往来最多的区域,双方签署有《中国-东盟投资框架协议》,各方面规定较为完整。在投资范围方面进行了非常广义的界定,凡是符合东道国法律的各种资产都属于协定规定的投资。投资主体中,自然人不仅包括缔约方国民,也包括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投资待遇规定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准入后,还适用于准入前。公平公正待遇是与国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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