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杰进 诺馥思:国际制度设计视角下的澜湄合作
2020年05月13日  |  来源:《外交评论》2020年第3期  |  阅读量:10776

2016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六国领导人首次会议在中国三亚举行,全面启动了澜湄合作进程,对澜湄合作进行了进一步的制度设计。会议发表了《三亚宣言》,确认并进一步细化了“3+5合作框架”。其中,关于政治安全合作,会议提出了如下措施:推动高层往来,增进湄公河流域的政治互信,加强可持续安全;通过信息交换、能力建设和联合行动,协调加强执法安全合作,建立执法合作机构;加强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关于水资源合作,三亚会议提出将在中国建立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作为澜湄国家加强水资源领域技术交流、能力建设、旱涝灾害管理、信息交流、联合研究等综合合作的平台。

2018年1月,澜沧江-湄公河六国领导人第二次会议在柬埔寨金边举行。中国总理李克强提出,澜湄合作的议题范围要进一步扩大,拓展数字经济、环保、卫生、海关、青年等领域,逐步形成“3+5+X合作框架”。会议发表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就政治安全合作和水资源合作分别提出了一些新的倡议,如加强澜湄国家的警察与司法部门合作,定期举办澜湄水资源合作论坛,组织实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技术示范项目和优先合作项目,发展和改进对澜湄各国开放的水质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数据和信息共享等。

归纳来看,LMC机制比GMS机制有着更广泛的议题范围,实现了议题领域的“全方位覆盖”,尤其是在区域经济合作之外,增加了区域安全合作和水资源合作这两大分别反映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各自不同偏好的新议题。

(二)集中程度

肯尼思·阿伯特和邓肯·斯奈德提出,国际制度的集中程度是指建立具体而稳定的国际秘书处架构和行政实施来管理国际集体行动。而芭芭拉·凯里迈诺斯等学者则认为,集中程度涵盖了广泛的集中性活动(centralized activities),包括建立独立的国际秘书处来搜集和发布信息、减少讨价还价成本、促进国际协议执行、提高国际机制运行的政治级别等。尽管国际政治处在无政府状态,各国经常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由拒绝对外提供信息,但国家之间也会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采取国际集体行动,通过建立独立的国际秘书处就国家履行国际协议的情况进行信息搜集和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与信息发布增强国家对国际声誉的关注相关联,国际合作机制运行的政治级别也很重要。政治级别越高,成员国违反国际协议所造成的国际声誉损失就会越大。与此同时,政治级别越高,成员国开展国际合作所能获得的国内政治授权程度也越高。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国际机制运行的政治级别和秘书处建设情况来衡量GMS和LMC机制集中程度的高低。

在政治级别上,GMS合作主要由各职能部门来引领,体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在对中国参与GMS合作的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长达一年半的调研访谈之后,文淑惠和熊彬发现,虽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和财政部在中央政府层面扮演了协调的角色,但实际上两者发挥的协调功能十分有限,GMS项目的实施和协调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自来承担,包括科技部、商务部、交通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技术部等,如交通部领导实施的《GMS跨境运输便利化协定》、商务部领导实施GMS经济走廊建设相关事务。在地方政府层面,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云南省发改委”)建立了“澜沧江-湄公河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云南省澜湄办”)作为云南省参与GMS合作的协调机制,但实际上,云南省澜湄办的协调职能十分有限,云南省参与GMS合作主要由财政厅、商务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等职能部门主导。

在秘书处建设方面, GMS没有独立的负责日常运营的国际秘书处,而是“借用”了亚洲开发银行作为国际秘书处。为支持GMS的合作进程,位于菲律宾马尼拉的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 ADB)代行秘书处职责,为GMS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亚行作为一个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承担的是GMS合作项目的融资工作,难以为GMS的机制发展提供战略规划和政治支持。此外,除GMS机制外,亚行还为众多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提供支持,其重心也难以集中在GMS机制上。1997年,亚行支持建立了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Central Asia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CAREC)。2001年,亚行又支持建立了南亚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South Asia Sub-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Program,简称SASEC)。除了国际秘书处外,GMS还在各国设立了国家秘书处,但由于设置在成员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导致各国秘书处之间的国际协调困难重重。具体来说,中国的国家秘书处设在财政部,越南设在计划与投资部,泰国设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缅甸设在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柬埔寨设在发展秘书处理事会,老挝则设在水资源和环境管理局。

与GMS不同,LMC在机制运行的政治级别和秘书处建设两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体现出更高的集中程度。在政治级别上,2016年3月举行的LMC三亚领导人会议就明确提出,LMC将坚持“领导人引领、各部门参与”的原则。与此同时,为了确保LMC合作更强的政治引领性,三亚会议决定领导人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外长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然后是高官会和工作组会议每年举行数次,整个合作进程体现出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

迄今,LMC已成功举办了两次领导人会议、五次外长会议等高级别会议。从机制运行的角度进行比较,虽然GMS和LMC的机制运行都包括四个级别,即领导人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工作组会议,但在GMS机制中,部长级会议体现出较强的事务性,如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环境、农业、人力资源开发、旅游、经济走廊等。而在LMC中,外交部长会议统领各事务部长会议,发挥统筹协调和上传下达的作用,目的是为了将各事务部长会议的讨论意见反馈给领导人会议,由领导人会议来做政治决断,这就大大提升了LMC机制运行的政治性,落实“领导人引领、各部门参与”的合作架构。

在秘书处建设上,依据2016年12月澜湄合作第二次外长会的结果,LMC六个成员国一致同意在各国分别设立澜湄合作国家秘书处,作为合作的协调机构与信息交换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与GMS各国秘书处分设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各国LMC的秘书处统一设在外交部,以便在相互之间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作用。2017年3月,老挝外交部和中国外交部宣布成立国家秘书处。5月,泰国、缅甸、越南外交部宣布成立国家秘书处。6月,柬埔寨外交部宣布成立国家秘书处。

2018 年1 月10 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澜湄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提出,澜湄合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设,中国倡议建立六国国家秘书处之间的联络机制,并愿意为其他国家秘书处提供培训,举办国家秘书处之间的联席会议,同时在各国国家秘书处的基础之上适时成立国际秘书处。随后,在会议发表的《金边宣言》中,六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加速建设澜湄合作独立的国际秘书处。

总的来看,与GMS机制相比,LMC机制的集中程度更高:(1)机制运行的政治级别采取的是领导人引领的自上而下模式,实现了“领导人引领、各部门参与”的合作架构。(2)秘书处建设水平更高。各国国家秘书处统一放置在外交部,便于加强各国秘书处之间的沟通联络,朝着建设独立的国际秘书处努力。比较GMS和LMC的制度特征,归纳如表-2: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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