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熙:分化发展中国家:理解美国在WTO发展中国家身份识别中的立场
2019年03月06日  |  来源: 实验主义治理   |  阅读量:6313

2019年2月15日,美国向WTO提交了《强化WTO谈判功能的步骤》的决议草案。在草案中提出WTO要通过强化WTO的谈判功能来促进达成高标准的、对等性的、互惠的贸易协议,并保证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利益。在具体措施方面,美国提交的草案中要求四类国家:OECD国家、G20成员国、世行认定的高收入国家、进出口额占全球比例超过0.5%的国家,不得在今后WTO各轮谈判中要求差别和特殊待遇。受美国这一草案影响的国家包括新加坡、韩国、中国、巴西、墨西哥、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尼日利亚等众多国家。

事实上,WTO回合谈判的进展困难,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要求的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密切相关。贸易自由化大部分时候不涉及国内经济体制(除了中国和转轨经济体加入WTO时),而经济一体化则不然,其必然涉及国内的竞争政策。当前,发达国家力图达成国内竞争政策的一致性,寿终正寝TPP和TTIP正是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促进竞争政策一致的努力。在这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并不想让具有重大市场份额的发展中国家获得豁免义务的权力。

OECD在2012年推出的《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则是这一努力的另一部分。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目的是强调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张琳、东艳,2015;OCED,2012)。这一术语最初见于澳大利亚政府在1995年公布的《竞争原则协议》(Competition Principle Agreements, CPA)中,是澳大利亚政府在90年代为提振其国内经济、促进社会福利而进行全国竞争政策设计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在竞争政策领域的成功实践吸引了OECD的注意,OECD随即展开了多次有关国有企业的讨论,先后出台了《国有企业指南》、《规范公共部门的市场行为》、《竞争与金融市场》等政策报告,并组织了多次关于竞争中性的圆桌报告(中国也参与了2009年的讨论),试图推动竞争中性成为国际标准。与此对应,为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组织了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参与方的研究项目,讨论近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性问题,并指出了在各个发展中国家实施竞争中性相关要求的困难。可以看出,竞争中性的原则和实践从一国内部立法(澳大利亚),经由发达国家的国际组织总结和推动,在国际社会扩散,目前正在通过贸易谈判等方式,半强制性地全面在国际社会渗透。这一趋势对中国继续全面、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出了巨大挑战。


美国等发达国家立场的误区

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而言,美国的立场无疑有巨大的谬误。South Center(2019)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因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特殊待遇,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并没有被公平地分享。但事实上,如前文所述,乌拉圭回合以来,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实际上减弱了很多,历史上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工业所采用的政策,包括对采用当地产品的要求、低知识产权保护等,发展中国家都已经不能采用。但适应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对研发创新的补贴、对农业生产的补贴等却被WTO所允许。总体而言,WTO所鼓励的融入全球价值链,以进出口促进工业化的自由化路径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简单奏效(UNCTAD, 2018)。从数据上看,1996年以来,除了中国之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变得更加依赖大宗商品,而非变得更加多元化(Montes, 2017)。这构成了众多发展中国家在WTO的多哈回合谈判中要求更大的对WTO规则执行灵活性(差别和特殊待遇)的基础。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WTO的一大核心原则应该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而非简单的贸易自由化或经济一体化,贸易与发展问题应该在同一个框架下讨论。对发达国家而言,WTO本来就应该是二战后经济秩序——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因此,这一轮发达国家对WTO改革的倡议,包括增强秘书处的作用、扩大常设委员会的职能等,有很多意在增强WTO内的科层制,把WTO的协议执行流程简化,增强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约束。这会显著影响发展中国家实施追赶型发展政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差别与特殊待遇应该被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而非仅仅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毕竟,全球61.8%的贫困人口生活在非最不发达国家。

(本文转载仅用于学术研究与人文交流若有异议请及时告知,以便做适当处理。

1 2 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