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三国四方”:中国加入WTO时的“特殊议定书”
虽然WTO在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惠待遇方面并没有像GATT那般深入,但依旧保留了诸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从而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中国加入WTO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会以何种身份加入。在国际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识别主要有三种方式:定义法、自我声明法和列举法。定义法是指对“发展中国家”的状态进行具体标准界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理事会对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就采用了这样的方法,类似的划分还可以见于世界银行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划分;自我声明法是指一国自行决定和宣布其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但是否给予该国发展中国家待遇则由优惠授予国决定,当前WTO中的发展中国家识别正是采用了这样的方式,在这一框架下,1988年美国取消了对“亚洲四小龙”(香港、新加坡、台湾、韩国)的普惠制待遇;1991年,欧盟取消了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的普惠制待遇;1994年,又根据人均GNP(国民生产总值)等标准,取消了更多国家的普惠制待遇。最后一种列举法,相对而言是最灵活的,也是较容易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等的影响的方法,《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豁免取消“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的义务的国家,就采用了列举法。
中国加入WTO时,因为对中国经济体量和对世界贸易体系潜在影响的担忧,各国对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有一定的疑虑。当时,WTO相关条约对成员国的分类中,将其大致分为三类: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体,发达国家需要遵守WTO诸多协议的各种要求。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不同形式的义务豁免和优惠待遇,如较长的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免除特定义务、放宽特定标准等。转轨经济体是指正经历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一方面转轨经济体国内的生产成本并不能完全反应市场供求关系,可能在出口时有特别的优势;另一方面,转轨经济体国内的信贷系统,企业市场竞争力又有待培养,因此经常在一些方面,可以要求豁免或减轻相应义务,属于需要被特别关注的类型。中国加入WTO时,最合适的情况无疑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加入,这样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能够更好地与中国当时的发展状况相适应。问题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增长潜力和中国加入WTO前,以双边贸易谈判推动中国国内制度变革的优势后,并不愿意轻易予以中国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权利。
GATT与WTO中都存在所谓的“互不适用条款”,即在一国申请加入时,另一国可以援引这一条款,提出双方并无GATT或WTO框架下的一项或全部多边义务,申请国也可以对原成员国提出“互不适用”,如罗马尼亚申请加入GATT时,对韩国提出了“互不适用”。张汉林(1997)指出,中国申请加入WTO时,美国有可能同意中国加入,但提出与中国“互不适用”,从而双方没有WTO框架下的诸多义务。因此,中国加入WTO时,经历了与美国的旷日持久的谈判,也使得中国加入WTO,承担了比一般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体更多的义务。余敏友、刘雪红(2015)将一部分超越WTO之前框架的义务成为“超WTO义务”。因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是一份相对特殊的议定书,包含了美国等经济体在与中国进行贸易谈判时,所达成的一些特定要求,如2016年12月11日后自动到期失效的《议定书》第15条a(ii)款,允许一国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这样的评估体系原先并不存在于WTO的法律框架中,也经由《议定书》被从美国国内法吸纳到了WTO体系。因此,国际经济合作谈判者称中国加入WTO为“三国四方”,WTO成员依旧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则有“四类”主体,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体和中国。这样一份《议定书》堪称特殊。当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国在“现代化”WTO体系中所持的立场,越来越多地认为实现了部分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该再以同等的标准享有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事实上,这样一种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在中国加入WTO谈判时,就埋下了伏笔。
经济一体化与竞争政策协调,当前国际经贸合作对中国的挑战
乌拉圭回合谈判并不是WTO的终极阶段,促进全球经济经济一体化的努力在持续推进,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也在变化和调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中,WTO中关于差别与优惠待遇实施的方式,一方面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的非对等优惠;另一方面,因为是否给予优惠主要取决于给惠国,发达国家则选择性地对自己感兴趣的产品提供关税优惠(Bhagwati, 2013),而不是对所有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优惠。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认为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和特定产业,如印度的农业、巴西的制造业等,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多让步,而最终没能达成协议。2014年,欧盟启动了对中国加入WTO后表现的全面审查,要求在今后的对华贸易中获得对等性待遇。2018年的中美贸易战,也促使“对等性”成为中美贸易谈判的原则之一。这是美国在WTO的既有框架之外,利用双边贸易谈判达成其目的的一次尝试。
2019年1月15日,美国代表团向WTO提交了《无差别的WTO:自我声明式的发展中国家资格威胁制度中性》这一报告,在WTO框架内再次要求区分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对特定国家要求对等待遇。报告指出,WTO沿用的联合国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划分已经不合时宜,发展中国家也有不同的阶段,需要区别对待。当前,WTO的约束并不是整体性的(Monolithic),而是对发达国家适用所有规则,却对大部分自我声明的发展中国家不适用,这让WTO规则谈判的进程变成了对一部分国家设立严格的规则,却为另一部分国家留下了巨大的灵活性。这不符合WTO创立之初的“对等性”原则。美国代表团以下撒哈拉非洲国家(Sub-Saharan Africa)为对标,指出了中国、印度、新加坡、韩国等多国与最不发达国家间的巨大区别,认为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在于日益增长而强大的先进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承担与它们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比相当的责任。WTO框架下自我声明式的发展中国家状态给多边协议的达成带来了巨大困难,也造成了成员间的不对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