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
2019年01月09日  |  来源: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阅读量:6653

      (四)搭建新平台
        经过5年的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向心力越来越强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受欢迎度越来越高的全球公共产品。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亚太经合组织的相关决议和文件都纳入或体现了“一带一路”的建设内容。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资金融通,还有助于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向更为公平合理的方向改革,也有助于我国在外交战略中发挥本国资本在国际金融中的力量,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立,为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平台。因此可见,“一带一路”正在由中国倡议变为国际共识。但要将这种国际共识变成全球行动,必须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因为上述声明、公报、议程、战略、决议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需要尽量转化为法律和具体制度。这也是本文呼吁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原因。

  四、结论与建议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奉献给国际社会的“世界梦”,它植根于中华文明和我国的外交实践,契合各国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要进步的真诚愿望和崇高追求。共建“一带一路”是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性选择。但要在国际社会逐步实现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必须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因为只有国际法律共同体能够同时扩大各国利益交汇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落实国际行为体的共同责任,促进人类迈向命运共同体。总结中国和国际社会的一般实践,我国可以综合采取以下路径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建设。第一,单边行动。即参照国际示范法、国际通行做法或类似于G20 议程等,主动修改本国法律,使国内法律制度适合国际标准,增进我国法律的普遍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提高我国法律制度的吸引力。第二,双边行动。由于单边行动往往缺乏说服力,通过双边协商可以取得更好效果。尽管已有大量双边条约规范着缔约国在交通、贸易、投资、资金、税收、工程、劳务等领域的合作关系,仍有必要根据新情况不断升级这些合作关系。只有如此,才能够稳定两个国家在条约规范事项方面的合作,一旦发生争议,其解决也有章可循。第三,区域行动。双边行动尽管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但会导致国际法律的碎片化和复杂化。由于许多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仅靠两个国家的联合行动也难以解决,各国越来越愿意通过集体力量来解决共同的问题,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构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区域行动开始风靡全球。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就是区域合作的典型代表,由此设立的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则是区域合作机制的创新。第四,全球行动。对于涉及各国共同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的全球性问题,国家日显无力,只有通过多边条约与国际组织,向政府间国际组织让渡部分主权,采取全球行动,才能有效应对。这种行动对建设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影响最广泛、最深远。未来“一带一路”要发展成为稳定的机制,必须采取全球行动。第五,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参与。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亚国家组织、商业团体、政党团体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在立法价值多元化、立法内容与主体的扩大、合法性危机的克服、法律的有效执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技术标准化、标准合同、人权组织文件、跨国公司章程、仲裁示范法等“私政府立法”,尽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法律,但它所欲达到的目标与国际公法制定者所寻求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功。因此,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参与也是建设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重要路径,在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尤其如此。
(肖永平,法学博士,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本文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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