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
2019年01月09日  |  来源: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阅读量:8280

       3.惩罚功能。如果说制约作用是控制国际行为体的常规手段,惩罚功能则是对主动、故意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事后制止和恢复手段。对国际法中“硬法”的违反,其惩罚功能表现得非常明显。从实际效果来看,弱国、小国如果违反国际法,来自强国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惩罚无疑是它们难以承受的,一旦没有处理好,就会对国家的稳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大国来说,这种外在的“惩罚”也许难伤其筋骨,但其长期利益、国际声誉的损害和来自国内的指责,也会使政府陷入窘境。由于这种惩罚令违法者难以承受其付出的成本,就会促使其放弃违法的冲动,在决策过程中逐步养成遵守国际法的习惯。正是由于国际法律共同体可以把那些对某个或某些问题感兴趣并有合作意愿的国家及其他国际行为体联系在一起,帮助它们开展合作,同时提供必须遵循的规范或标准,对违法行为设置识别机制和惩罚规则。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要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同时强调,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应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国际法律共同体是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可行方式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演讲时指出:“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这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必须以国际社会的差异性和依存性为前提。国际法律共同体坚持的国家平等与相互尊重,不同文明的对话与交流正是为了尊重这种差异性;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则体现了彼此间的依存性。由于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许多问题,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解决,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网络治理、公共卫生事件、能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挑战,必须由国家结成共同体统一应对,这是各国结成命运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但要真正形成命运共同体,还有赖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尽管各国间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差别,但人类存在着共同珍惜和向往的价值,如公正、平等、和平、人道等。这些共同价值是现代国际法追求的普遍价值,反映了人类对一个普遍共同体的认同与追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基础。
        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鲜明的主观性。要让更多的国际行为体认可、信仰并参与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中来,唯有倡导和推行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近年来,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确认,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推行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问题的广泛共识。因为国际法律共同体能够体现法治的核心理念,它秉持的规则导向理念,以规则约束国际权力,保障国家的平等权利,促进国际行为体依据规则参与国际活动。此外,国际法律共同体坚持的权利本位能够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够妥善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和谐理念能够通过友善而非对抗的形式构建全球结构与秩序。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民族国家治理模式无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全球的整体利益;以霸权国家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导致全球权力的集聚,难免造成国际社会的不公;以全球、区域、国家多层次治理模式初步适应了全球化时代治理主体、权力和方式的转变,但复杂的治理网络容易导致有效性的缺失。因此,面对全球问题,为避免国家权力相互倾轧,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建立可预期的国际制度,进而逐步塑造公正、有效的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可行途径。因为无论是国际强权的约束,还是国际制度的构建,亦或是全球信仰和价值的达成,国际法律共同体都是人类理想的选择。

  三、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中国实践
       1949 年以来,我国缔结了25000 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近500 项多边条约,参与了几乎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严肃对待国际责任。特别是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后,更加重视在国际社会倡导新理念,形成新规则,创造新模式,搭建新平台来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建设。
      (一)倡导新理念
        我国利用首脑外交和主场外交,不断倡导新型竞争观、发展观、安全观、国际秩序观、国家利益观,及时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于国际秩序的认识,我国经历了从批判和反对旧的国际秩序,到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再到坚决遵守国际新秩序的变化历程。这反映了国家间关系从共存、共处到共进的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的国际秩序观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合作共赢的变化。这种新型国际秩序观要求各国共享主权尊严,共享安全保障,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合作模式,共守国际规则。例如,在G20 杭州峰会上,我国利用东道主的影响力,倡导共享理念,凝集各方共识,发表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强调,只有发扬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伙伴精神,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兼顾别国发展,才能真正达成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愿景。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宣言。
      (二)形成新规则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作出了诸多贡献。例如,杭州峰会发表的《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是全球首个多边投资规则框架,有助于G20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这是“中国方案”向G20的集体倡议和共同行动转变。《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强调让G20的发展成果惠及全球,杭州峰会为此第一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第一次为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行动计划,第一次为集体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努力。这是国际社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最新实践,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义务与责任。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利用现有双边机制和区域次区域合作平台,与10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18份合作协议,与13个沿线国家签署或升级了5项自贸协定,与17个国家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将“一带一路”倡议同欧盟“容克投资计划”、蒙古“草原之路”、柬埔寨“四角战略”和老挝“变陆锁国为陆联国”等战略成功对接,同20 多个国家开展了机制化的国际产能合作。所有这些声明、协议和合作为形成国际法律共同体的新规则打下了基础。
      (三)创造新模式
        传统的国际经济合作模式一般是先签署双边或区域性协定,或者建立区域性合作组织,然后开展区域内贸易投资一体化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则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合作体系,建设的是经济带而不是经济区。它向世界各国开放,不限定成员方的数量和国别,不成立封闭的国际组织体系,不以缔结具体协定和成立国际组织为要件,而是以互联互通的项目带动沿线国的合作。它坚持共同体发展向度,强调照顾各方利益关切,体现利他义利观。这是国际合作史上的伟大创新。因此,我国积极强化、创造多边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中东欧“16+1”、中国—东盟“10+1”等多边合作机制,在发展战略对接和自贸区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带动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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