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
2019年01月09日  |  来源: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阅读量:6655

        总结上述描述、论证可以看出:只要主权国家之间因相互依存而产生共同利益,因面临共同威胁需要采取共同行动,因保护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威胁需要建立共同法律制度,因执行共同法律制度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国际法律共同体就不是一种想象,而是现实。本文将国际法律共同体界定为:在国际政治法治化、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信息化、国际文化多样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度越来越高,各国共同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日益凸显,各国及其他国际行为体基于法治信仰、确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开展交流与合作逐步发展起来的、自成一体的共同规则体系。它是由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多个领域的具体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对外关系法所构成。


        二、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
        论证其必要性可从分析它与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中得到证明。
     (一)国际法律共同体是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靠保障
        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之间的交往互动越来越频繁,安全、环境等全球性问题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合作利益越来越多,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分层也越来越明显。所谓国家利益,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和权益,它反映了该国全体国民和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既包括领土完整、经济实力、军事力量等客观利益,也包括形象、自尊等主观利益。不同的国家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互补,还可能冲突,国际法正是处理这三种形态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传统国际法主要保障国家的共存,因此是共存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主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可称为合作国际法。这种合作体现在对国家利益的超越和共同体利益的追求中。因此,未来的国际法可以称为共同体国际法。
        共存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家的生存通过共存国际法得以保障,多元化世界通过共存国际法得以稳固,因为它确保了国家的生存权,不仅可以避免小国、弱国被大国侵吞的危险,也能在大国之间对武力竞赛没有决胜把握时保持和平共处。因此,共存国际法对保护国家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联盟升级为联合国以后,大国共同治理世界的国际法律制度使大国之间以及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共存成为现实。而在几个大国的核能力足以威胁世界的情势下,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就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此时,共存与国家利益已凝成一体,共存国际法的维护自然成为各国国家利益的一部分。
        当国家之间的共存不成问题时,合作问题随之凸显,这就催生了合作国际法。像WTO 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IMF与世界银行支撑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联合国的合作机制,能够为国家之间的合作发挥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信息透明度、增加合作机会等作用。这种合作国际法通过构建具体规则,引导国际行为体的行动规范化,发展各种跨国关系,将国际社会的共享观念变成现实。正是由于国际法能够协调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共赢关系,将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全球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许多合作国际法性质的规则开始向共同体国际法过渡,以回应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和共同行动的需求。事实上,现在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国家的,任何国家都无法为了促进本国利益而不顾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国家之间通过共同的利益、规则和制度形成可以自我调节的共同体,使国家之间的冲突因它们共同的安全和发展需求得以缓和。在中国倡议“一带一路”,打造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既是中国也是世界的最优选择。

(二)国际法律共同体是落实责任共同体的有效根据
        国际责任是国家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国际组织、亚国家机构、跨国公司、个人等)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身份派生的法律属性。所有国际行为体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是不同国家因占有的资源、享有的权力不同而不同。基于责任与权力相对应的基本规则,享有权力就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构建责任共同体的基础。
        从历史上看,国际责任的确定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以后,国家是主要的国际行为体,近现代国际法赋予每个国家或民族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国家间正义为目的,相应的国际责任是对主权制度和国家多样性的强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坚守国家本位的国际法开始关注个人正义和全球正义,个人与私人机构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开始获得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责任开始强调共同利益、相互依存和国际制度。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非政府间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随着国内政治结构和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国内力量经常延伸到国际层面,深刻影响着国际立法及其适用。在此背景下,国际责任高度关注国内关系和人权状况。因此,国际责任的内容需要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和国际社会的协商、共识来确定。
        在现有国际责任共同体中,享有更大权力的大国不仅要维持国际秩序,还要确立以普遍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机制,小国则负有合作义务。随着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出现了扩散趋势,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控制整个国际社会,国家向政府间国际组织让渡部分主权成为必然。国际组织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监控体系,承担与其宗旨和目的相适应的责任;跨国公司则必须承担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下面分析国际法对构建责任共同体的作用。
        1.确认功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协调,它体现在条约的合意和习惯的法律确信之中。因此,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以外,一国只受其同意的国际法律的约束。可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已成为构建与维持国际社会基本秩序的基石。它们是人类社会理性的结晶,构成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国际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基本道德规范的体现。所有国际行为体都必须认同并遵守这种国际公共利益。如果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确定了国际行为体的强制责任,基于国家同意的具体国际法律制度则确认了国际行为体的基本规范,是它们参与国际活动的最低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具体国际法律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环保等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几乎遍布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国际法律共同体已经使国际行为体的大部分行为都有章可循。尽管大部分国际法无法直接适用于非国家行为体,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对非国家行为体的约束力。因为国际法一旦获得国家的同意,将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发生约束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
        2.制约作用。尽管国际法没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它与权力、利益、伦理、道德、文化等因素一起约束国际行为体的行为。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国际实践长期形成的习惯对国际行为体的制约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考察国际实践可以发现,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事务不可缺少的工具;有的国家即使违反了国际法,也总是想方设法地在国际法上寻找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不少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负有受国际法约束的义务。具体说来,国际法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评判标准和外交语言两个方面。一方面,每个国家都需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他国行为的非法性,即使是一贯轻视国际法作用的现实主义学者也承认国际法对证明国家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国际法为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外交语言,国际行为体必须运用这种语言来声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目前的国际法律共同体中,除了强行法,大多数属于契约性质,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参与,但一旦选择参与,该国际法律制度就对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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