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的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之争——黄仁伟教授在第四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上的发言
2021年11月24日  |  来源:国际法探索与争鸣  |  阅读量:3898

大家早上好!很荣幸接受上海政法学院“一带一路”协同创新中心给我这样的一个任务,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我这里表示会认真履行这个义务。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一带一路”的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之争。关于这个题目应该是非常之大。现在我们面临一个新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美国和西方提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他们先抢了“规则”这面旗帜,要把规则作为国际秩序的核心,反过来说,也就是说中国做的是不合规则的,中国要改变现存的规则体系,所以把中国定位为修正主义国家,所谓Revisionist,Revisionist是要改变现在的规则。这样我们就从一开始就戴上了一顶帽子,说我们是不讲规则的国家,接着就是破坏秩序,我们在所有的行为中,美国都可以给我们戴上破坏秩序的帽子。所以什么是规则?这是一个关键问题。规则的核心是什么?以什么规则作为规则来界定?根据这个逻辑我们看可以看到两种规则:第一条线,所谓“全球规则”他可以是一个路线,就是西方规则,西方规则的核心是美国规则,所以全球规则等于美国规则。另外一条线,全球规则是联合国为核心的规则,联合国为核心的规则,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各项决议,联合国的各种功能组织的一些基本做法。而这个体系和美国规则是不一致的。所以他说“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是哪一家规则为基础,是美国规则为基础还是联合国规则为基础?美国规则为基础,在最近的3至4年里又发展出更加极端的表现,就是美国的长臂管辖,他用美国的国内法在全世界执行,变成了国际规则,比原来更加露骨的强调一切要用美国规则来执行,这样许多国际法在他们眼里不复存在,不需要执行,只要执行美国法。

在这个基础上又产生了一个新的美国的“一带一路”,叫B3W(Bulid Back Better World),B3W的核心内容更有意思,叫“以民主价值观为基础的基础设施”,把价值观作为B3W的核心,不符合西方价值观的就是不符合规则。现在我们看到美国规则产生了两个方向,一个叫做长臂管辖,一个是价值观问题,这两个东西对我们的“一带一路”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我叫他“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他可以自己搞不成基础设施,也不让你搞成,只要不符合他的长臂管辖就是破坏规则,只要不符合西方价值观就是破坏规则,所以他说“一带一路”完全是破坏规则了。如果我们大家都接受这个规则体系,我们就不要搞“一带一路”,搞了他会给你全部推倒,对你严加惩罚,这个问题就是这么来的。所以我们要非常清醒的看到“一带一路”的规则问题实际上是关系到“一带一路”的成败和能不能持续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们讲的“一带一路”规则是什么内涵?我们的“一带一路”规则里面包含什么内容?简单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遵守世界通行的市场规则。“一带一路”本身是市场行为,现在很多学者把它讲成公共品,公共品后面讲成是政府行为,这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我们把“一带一路”讲成是政府行为,美国就会很轻易的称之为破坏市场,所以我们一定要把“一带一路”首先确定为市场行为,然后遵守世界通行的市场规则,不管是投资、贸易、基础设施、人员往来,都有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核心是契约规则,所以我们和“一带一路”各方产生的关系都要有契约规则,契约规则就要有义务有责任,这些我们要衡量,我们自己是不是符合契约精神?“一带一路”是一个国际的市场行为,需要透明,不透明的“一带一路”就容易被人抓住尾巴,因为很多“一带一路”开始的时候都是政府行为,然后和对方政府签订的协定,签订了协定以后没有走法律程序等等,最后被人抓尾巴。像我们最好的样板之一,东非铁路,肯尼亚到埃塞俄比亚的这条铁路,蒙内铁路完全修好了,前景性很好,现在肯尼亚提出这个铁路没经过肯尼亚的法律承认,要重新来。蒙内铁路修完了才开始走法律程序,出了很多问题。所以市场规则,契约和透明。

第二,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干涉内政,大小国家一律平等,这个规则我们在“一带一路”中要体现。如果我们在“一带一路”中因为我们的项目干涉到了这个国家的内政,总有一天他们国家有在野党、在朝党、执政党,这一翻个儿就把我们的项目都翻掉了,所以“一带一路”本身,如果把它过多强调为一个政治原则,而不是市场原则,它被颠覆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这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这是一个规则。

第三,区域规则。比如说欧盟规则、东盟规则、上合组织规则,还有最近一段时间的RCEP、CPTPP,这些规则要在“一带一路”相关的区域里执行。现在我们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说中东欧17+1,我们认为很成功,但现在遇到了问题,欧盟认为这个“17+1”破坏欧盟规则,在欧盟内部又搞了一个小集团——中东欧集团,然后就在17国里制造一些反对中国的国家,比如像现在的捷克等国家都出现了这个问题。“17+1”出问题了,因为当时建“17+1”的时候根本没有跟欧盟商量过,欧盟是一致性原则,欧盟一致性原则里搞出一个小集团来,这就是一个规则问题。

第四,东道国的规则。在这个国家投资,到底接受的是东道国的规则还是投资国的规则?这里头有商量。有时候投资者因为自己有钱,他就要东道国接受投资者的规则,所以到底是投资者规则还是东道国规则?这在不同场合、不同项目里头结果是不一样的。巴基斯坦是我们的老铁吧,巴基斯坦跟我们关系这么好,但是现在就出现了因为巴基斯坦和我们不同规则,出现了问题。我们在巴基斯坦修的公路、水电站都是大项目,平均10亿美元以上,我们在巴基斯坦现在有将近300亿美元二十几个大项目,这么大的项目现在大部分开始完工了,完工以后就要运营,运营就要收费,收费就要把投资收回来,现在巴基斯坦开始不愿意给我们钱了,说你们这是援助我们的,不应该收我们这么多钱,或者费用应该低于市场,或者不收费用。现在我们中巴走廊的一期公路,到瓜达尔港是不收费用的,那这个费用怎么收回来?还有电站,因为那条路没有收费,三峡集团、葛洲坝集团的那些大的水电工程也要我们不收费,所以这个规则就完全违反了市场规则。但是问题出在你开始的时候是不是把他定位为一个市场的主体投资,还是说是我们对巴基斯坦的援助?所以东道国规则和投资国规则这里头会有很多的不同,每个国家都不同,所以在投资之前,在项目落地之前,先要搞清楚什么规则,尊重谁的规则。我们现在为了落实项目先不讲规则,先讲落地,结果落地建完以后就出现了规则问题。

技术标准规则,这是非常微观的具体的规则。企业行为,这也是非常具体的微观规则,我们外交部门注意的是大的宏观的规则,不注意这些微观的细微的规则,但是你们发现没有?美国人现在打击我们,是从最小的规则里头入手,用一个小规则的违规行为搞垮整个企业,搞垮企业以后搞垮你整个产业,搞垮整个“一带一路”。所以细小的规则也是重大的规则,这个是我们企业最大的问题,在小规则范围内不讲究,甚至于有时候就给当地的官员送点钱就过去了,这个官员是可以临时可以变的,他不做的时候另外一个人还得要钱,你不给他钱他就拿规则来管你。

金融投资规则。我们在金融投资规则方面问题特别突出,因为投资的主体不一样,是国开行投资还是中央的央企投资,还是民企投资,还是个人投资,还是联合当地企业一起投资,还是请来西方第三方来投资,等等这么多不同的投资主体用什么规则来统一呢?所以在投资之前就要大家投资主体达成一个共同的规则。

现在“一带一路”又出现很多新的内容,我们基本上没有规则,或者国际上的规则我们也不谈这些,比如公共卫生,现在疫情出现以后“一带一路”的公共卫生问题,在项目里头和项目外面,项目的环境里头出现公共卫生问题谁来负责?谁来管公共卫生问题?绿色、低碳,要“一带一路”承担绿色低碳的责任,绿色低碳现在国际上也没有真正的规则,但是又炒得很热很大,随时可以把“一带一路”项目说成是违反绿色违反低碳。有的项目在以前还没有绿色低碳问题已经因为环保被停掉了,像缅甸的大坝水库发电站被停掉了,说破坏了生态,现在大坝还在那里不能发电。

还有数字经济,“一带一路”的数字规则,网络、电子商务等等。还有物流规则,像中欧班列,物流规则特别多。我们现在义乌在很多国家建立了海外仓,然后通过海外仓搞电子商务,所以当地商人通过网上跟我们订购,我们电子商务就从当地的仓库里头发出去了,这是我们通行的电子商务的做法。现在电子商务仓库在许多国家成为问题,没有经过法律论证,你这个仓库到底是属于什么样的企业,没有界定,现在成了一个问题。过去是这些阿拉伯人、中东人、中亚、南亚以及非洲甚至于欧洲人到义乌来采购,现在人不能来了,只能用远距离的电子商务,必须需要有海外仓库,这个就成问题了。所以很多新规则我们没有,加在一起,“一带一路”的规则是非常复杂的,非常综合,而且有大量的空白,大量的没有规则,或者有规则我们也执行不到位。

刚才讲了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西方搞出一套规则来,要你的“一带一路”最后被停止掉,这个叫规锁,用规则来锁住你。另外一个是所有这些领域规则我们或者不清楚,我们或者不执行,我们或者违规,这样的问题。

最后简单来说,“一带一路”应该走规则的道路。第一,要遵守国际的通行规则,已经成型的规则,绝不能在我们“一带一路”中随意破坏,你遵守规则也就会让对方也遵守规则。第二,要用法律和规则来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现在我们大量的利益没有规则保护,所以契约合同特别重要,一定要建立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上。第三,我们现在的任务是确保企业走出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我们“一带一路”已经八年了,但是确保财产人身安全的能力很低,现在要建立这个能力大概还要十年时间,加上前面八年,“一带一路”十八年了才能建立起来这个能力,现在认真建还要十年时间,这十八年有多少财产和人身出问题?第四,为了建立这个能力就要大量培养国际法、国际规则、国际组织的人才,大量培养怎么说也不多,我们现在这方面的人才只能满足9%。而且,不是专业的国际法人才也要在所有走出去的企业里头普及国际法的知识,让这些走出去企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甚至于企业的工人都要懂国际法,否则就是会出问题。第五,实际上里头是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致性,如果我们国内法越多的采用国际法,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国际法的障碍就越小,如果我们国内搞的是另一套,出去以后就不是一回事,就搞不成。第六就是仲裁体制,现在仲裁的法庭也好,仲裁的机制也好都还是不完整的。大概我先讲这些,就是“一带一路”生死存亡的问题是规则问题,谢谢!

(黄仁伟,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全球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上海市“一带一路”安全合作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

分类: 全球治理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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