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9+1”区域一体化工作方案》
2015年06月02日  |  来源:质检总局  |  阅读量:2321

一、指导思想

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充分借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成功经验,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由山东检验检疫局牵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宁夏、青海沿黄流域9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外加新疆检验检疫局参与,共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9+1”区域一体化(以下简称“9+1”区域一体化)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丝绸之路经济带”口岸局与内地局、内地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检验检疫跨辖区协同执法监管,助力“一带一路”开放型经济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国家战略布局为重点,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实施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再造,打破地域限制,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形成互动,实现跨辖区检验检疫一体化作业,实行区域内“通报、通检、通放”,推进检验检疫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出口直通、进口直放”,构建地方政府支持、关检联动一体、协作配合、环节优化、便利快捷的大通关工作机制和通畅顺达的物流通道。

三、工作内容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9+1”省(区)全面建立和运行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工作模式,通过打造一个“平台+中心”,两个“清单”,三个“一体”,实现相关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通报是指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点,实行区域统一的多点受理,集中审单。通检是指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认。通放是指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一)打造一个“平台+中心”。

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化主干框架下,打造“‘9+1’区域一体化平台”。在总局统一部署下,近期建立区域一体化业务的辅助功能模块,远期实现与ECIQ主干系统互通互联,形成集“货物进出境信息、集装箱监管信息、货物签证信息、货物通关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货物数据平台。

中心即“虚拟审单中心”,各直属局在原有审单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区域审单规则库,共用一套审单规则,实现审单规则统一制订、统一审核、统一维护,确保对货物的监管要求一体化。

(二)建立两个“清单”。

分别建立出境货物负面清单和入境货物负面清单。

对于列入清单内的出境货物及黑名单企业,按照属地检验、口岸验放机制管理,即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监装”或“产地监管+口岸检验检疫”两种模式;清单外的货物按照检验地直放管理,即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不再实施验放。

对于清单内的入境货物,必须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即“口岸/属地申报+口岸检验检疫+口岸预防性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属地放行”模式;清单外货物可以“口岸/属地申报+属地检验检疫+口岸预防性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属地放行”模式管理。

(三)实施三个“一体”。

一是实施“检务管理一体化”。建立完善“大检务”工作机制,实行流程再造,区域内各机构之间可以互通互联业务流程,在明确责任前提下,统一审单标准,实现无纸化申报。任一检务工作点都能受理报检、放行出证。以便利企业为原则,设置多种“通报、通检、通放”模式,实现进出口贸易关系人自主选择报检地和放行通关地等。逐步推进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在区域内完善授权签字人管理制度,实现谁检验、谁拟证,谁缮制、谁签证,签字人只对证书与电子拟稿的一致性负责。

二是实施企业管理一体化。各直属局互认企业注册/备案、信用等级等监管信息以及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打破属地管理的限制,对需实施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实施备案的代理报检企业采取“一地注册/登记/备案,多地通用”的管理方式。在现有质检总局信用管理系统基础上,实施区域内企业信用管理等级信息共享和互认,根据企业信用管理等级,对区域一体化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信用等级,区域内实施同一管理措施,即一处优惠,处处优惠;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适用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政策,实施加严监管。

三是实施货物管理一体化。各直属局互认检验检疫监管及检测结果,对区域内货物出入境信息管理一体化,实现各直属局对区域内出入境货物的信息全了解、全掌握,确保各口岸对进出境货物全可控。对检验检疫业务过程实施严密监控,对违法违规或突发异常事件实施快速反应,严厉打击逃漏检等违法行为,注重事后监管和稽查,为区域一体化机制顺利实施做好保障措施和法律支持。对现行统计方法进行调整,重新明确各种业务量和收费的具体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源于同一数据,统计结果源于同一方法,实现既能按现有的统计制度实施单一机构统计,又能按“实际申报地、实际施检地、货物流向地等”实施多机构交叉统计。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

1.确立工作机制。成立区域一体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山东检验检疫局局长任组长,区域内各直属局局长为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局区域一体化工作进程。工作小组由山东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域内各直属局分管通关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直属局通关、信息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直属局通关处,负责区域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推进和宣传,负责和地方政府及海关进行沟通协调。(完成时限:2015年5月)

2.统一各机构检务管理模式。对各直属局现有检务模式进行梳理,确定实施区域一体化检务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如全面实施无纸化报检、统一审单规则等。未具备条件的,加快完善,努力实现检务管理模式的基本一致。目前,山东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实施,山东检验检疫局自主开发的无纸化申报系统功能齐全、操作简便,可快速复制实施。(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

(二)具体实施。

1.邀请区域内各直属局就“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进行研究,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统一部署。区域内各直属局分别向各自省、自治区政府进行汇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向各自所在地海关进行沟通,为实现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和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对接和协作奠定基础。(完成时限:2015年4月至6月)

2.建设统一的“决策指挥中心”和“运行维护中心”,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9+1”区域一体化两大业务运作中心。(2015年6月底前)

“决策指挥中心”负责区域一体化总体方案的设计制定以及工作模式的确定,负责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对接和协调,负责直属局之间业务合作事项的确定和部署,负责区域一体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运行维护中心”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可分若干工作小组,沟通和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工作方案和工作模式,细化和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联合调研、专题研究,提出区域一体化工作建议供决策指挥中心决策部署。负责直属局之间的沟通联系、调整目录清单和职责分工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应用和完善,及时更新一体化工作规则和信息。

3.建设“‘9+1’区域一体化平台”。山东检验检疫局牵头,区域内9省区直属局参与,组织人员编写一体化平台辅助功能模块需求分析,完善相关功能。(2015年6月至8月)

4.制定与一体化工作机制相配套的业务规范。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联合制定两个“产品负面清单”,制定相应的检务一体化、企业管理一体化、货物管理一体化等管理工作规范,厘清各环节的责任分工,并报质检总局审核批准。(2015年6月至8月)

5.试点运行。选取部分地区的部分进出口货物先行试点运行一体化工作模式,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平台建设和各项业务规范,为全面实施一体化战略奠定良好基础。(2015年9月至10月)

6.全面推进。召开一体化现场推进会,试点单位介绍经验,展示试点成效,全面推进区域一体化工作。组织区域内各直属局一体化培训,对一体化工作流程、业务规范、区域一体化业务平台的使用进行培训,全面实施区域一体化。(2015年11月至12月)

(三)总结完善。

1.对于区域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各项工作机制。(2015年11月至12月)

2. 加大宣传力度。对区域一体化的成效进行多方位宣传,展示一体化成果,扩大社会影响。(2015年11月至12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内各直属局建立一体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各直属局轮流承办,各直属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沟通和协调。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质检总局备案。

(二)建立业务和信息化建设专项小组。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建立若干业务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项任务措施的研究和具体落实,制定完善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通关业务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成立信息化建设专项小组,根据各专项工作小组提出的信息化系统业务需求,组织开发一体化各类业务所需系统平台。

(三)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交通物流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共同推进和谐口岸建设,保障检验检疫一体化的顺利实施。

(四)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检验检疫通关状态查询、企业信用查询、疑难问题咨询等公共服务,探索应用移动终端实现检企即时、便捷的信息交互。

(五)加强对外宣传。区域内各直属局要提高对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工作影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氛围。

分类: 全球治理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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