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B+C>A
把上述等式(或不等式)与另一个等式(包容性全球化 =“一带一路”+ 全球化)进行对比,我们就会意识到忽略战略可行性的后果。中国在崛起过程中无疑需要引领全球化,这是中国所应提供的全球性公共产品。但是,中国在现阶段尚不具备单独引领全球化的能力(注意:我们在这里使用了“单独引领”)。因此我们可行的选择是联合其他大国共同引领经济全球化。既然共同引领经济全球化是可行的选择,赋予“一带一路”多边主义属性就不再是必然的结论。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协调国际社会的利益诉求与中国自身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是供给不足。目前,围绕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存在两个特殊的因素:一是守成国美国正在大幅减少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存在误解,不少发展中国家把它看成是中国的一项准对外援助战略,以至于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需求超越了我们的提供能力。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大国崛起固然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但它所提供的数量和类型需要与国力相适应。当美国因无力或不愿充当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转而把战略资源收缩到国内时,中国不能超越国力提供全球性公共产品,填补美国留下的空缺。以现有国力为前提,中国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类型将主要是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一部分全球性公共产品。同时,中国不仅需要向国际社会讲清楚“一带一路”的定位、属性、目标和治理结构,而且要真正履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消除“一带一路”公共产品属性等同于免费午餐的误解。
一旦我们接受上述推论,“一带一路”多边主义属性中的“经济全球化说”与“公共产品说”将不复成立。
四、秉承正确的义利观与“一带一路”的属性
“一带一路”的属性与义利观密切相关。秉承正确的义利观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原则,也是决定“一带一路”最终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义利观的核心要义是以义为先,义利并举。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外交理念。具体地说,秉承正确的义利观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①一是协调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关系。利的目标通常具有短期特征,而义的目标则具有长期性。“日久见真情”就是这种道理。在经济学意义中,重复博弈是构建相互信任的必要条件。二是协调予和取的关系。在正常的国家间合作中,予和取应该维持大致的平衡;同时,对有些国家要实施多予少取,甚至是只予不取,也就是允许搭便车。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对待是大国经济外交的一种惯例。当今世界不同类型国家的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不能以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实际上,即使在现有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所做出的承诺也各不相同。三是协调微观层面的目标与宏观层面目标的关系。微观或企业层面的目标更多体现为利,宏观或国家层面目标更多体现为义。这也就是习近平所讲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既要重视投资利益,更要赢得好名声、好口碑,遵守驻在国法律,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总之,在义和利的辩证关系中,要使两者做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一个度:利要服务于义,同时不能为强调义而放弃利。具体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如果没有义,它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反之,如果没有利,它将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判定“一带一路”是否成功取决于义利观是否真正实现。
把“一带一路”的属性置于义利观的框架内,我们就会发现多边主义说会陷入难以实施的困境。第一,在“一带一路”框架内落实义利观需要构建一整套机制化安排,短期内机制化安排的缺位难以把所有国家纳入进来。比如,为落实义利观需要构建国际经济合作的平台、机制、融资方式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要能够产生正外部性效应(或避免负外部性效应),即合作本身不仅能够实现企业层面的双赢(或多赢),而且能够惠及当地民众。作为中国特色的经济外交理念,其实施没有可供复制的模式,这就决定了它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显然,在全球范围内的探索难度无疑要大于特定区域内的探索难度。第二,现阶段把主要发达国家纳入“一带一路”框架面临两类难题:一是这些国家把“一带一路”看成是中国“另起炉灶”,它们内心并不接受“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规则秩序;二是中国如何对来自发达国家的成员履行“多予少取、只予不取”和“搭便车”承诺。第三,把所有发展中国家纳入进来,现阶段落实义利观同样面临可行性难题。一方面,多数发展中国家参与“一带一路”所看重的是中国可能给予它们的利益让渡;另一方面,即使按照差别待遇原则,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得到利益让渡。现阶段中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五、“一带一路”的发展方向:构建发展导向型区域合作机制
现阶段为“一带一路”赋予多边主义属性看起来会非常美好,但其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可行性。如果我们不接受“一带一路”的多边主义属性,那么这是否会损害“一带一路”的目标或定位呢? 对此,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否定的。换言之,由于“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特征,在起步阶段赋予其区域主义属性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能够为最终走向多边主义奠定基础,完成其目标或定位。
第一,“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决定了它能够从区域主义最终走向多边主义。与现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相比,“一带一路”最突出的特征是发展导向。
由于现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以规则为导向,其较高的进入门槛和复杂的规则体系客观上把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排除在外,使之失去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机会。而“一带一路”不以规则为前提,允许不同类型的合作机制并存,真正体现了开放的区域主义理念,从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及经济全球化)、实现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逻辑,当一项区域贸易协定具备开放特征时,它就能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也就是说,区域主义就能够成为多边主义的“垫脚石”。反之,如果一项区域贸易协定不具备开放特征时,它就会成为多边主义的“绊脚石”。②事实上,大国所倡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通常都会宣称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获得国际合法性的基础。比如,当初美国倡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时就强调,第一步由 12 个成员组成,下一步逐渐扩展到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 21 个成员,最终以“滚雪球”的方式涵盖全世界所有国家。然而,实践中这一承诺能否兑现则是不确定的。即使是多边合作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要经历从小到大的扩展过程。比如,战后美国所倡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与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覆盖全世界所有国家,而是从少数核心国家逐步扩展起来的。相比之下,“一带一路”在起点上就是一个开放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这就注定它能够实现多边主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