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生态在慢慢失衡
正如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失衡,例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或采伐速度大大超过其再生能力,造成资源衰竭、水土流失和气候变化,引发生态系统出现诸多问题,同时影响生态中的各个物种。数据生态的失衡也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
一方面,数据的产生、流转、应用与管理依赖于完善的生态,其中包含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参与者在公开、透明的机制下形成有效分工。但当前中国数据生态的主要管理与应用模式侧重于以企业为中心组织、管理、控制和使用个人数据,未能发挥生态体系中各方的最大化价值。同时,个人数据集中在部分电商、社交媒体领域巨头,个人数据的聚集效应越来越明显,不可避免会出现数据歧视、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乃至隐私侵犯等诸多问题。从不掌握个人数据的企业视角,会造成数据资源被垄断带来的发展与竞争壁垒;从个人视角,较为分散的数据资产分布与管理模式将导致维权困难;而从政府视角,市场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则难以把控(见图3)。
图3:政府视角下,个人与企业数据的应用平衡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分析
建立平衡的数据资产生态
在自然界,生态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和环境之间、生物各个种群之间,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使它们相互之间达到高度适应、协调和统一的状态。在数字世界里,参与方同样各司其职,支持着数据资产生态的运转。从长远看,围绕数据资产构建平衡的数据资产生态,是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见图4)。
图4:平衡的数据资产生态系统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分析
建立一个平衡的数据资产生态系统离不开四大核心支柱:政策与法律、经济、社会和技术。
1. 政策与法律方面:建立数据确权机制与定价指导意见
数据确权:国际上对于数据确权也在进行不断尝试,如通过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和《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欧盟确立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二元架构。此欧盟数据确权尝试并不成功,“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分割与现有实践不符。与欧盟相反,美国采取了数据确权的实用主义路径。美国个人数据置于传统隐私权的架构下,利用“信息隐私权”化解互联网对私人信息的威胁,在金融、医疗、通信等领域制定行业法,辅以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了相对灵活的体制。
数据定价:作为未来数据资产价值释放的核心环节,数据定价相对于其他资产而言存在巨大的差异,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业务收益,但由于数据自身存在的无损复制性、按不同业务场景产生收益的可叠加性,使得特定数据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价值不同,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随不同因素变化的动态值。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可以从如下维度开展(见图5)。
图5:数据价值评估维度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分析
2. 经济方面:探索数据资产商业模式
一个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系统,一定要配套良好的商业模式。未来,数据资产的商业化前景将逐步下沉至以个体为代表的C端用户群体,形成打通G、B及C端在内的数据平台交易、数据银行、数据信托和数据中介等模式。
商业模式一:数据平台交易模式。该商业模式较好地解决了数据互信、数据保护与数据供需的主要矛盾,且有助于大量行业通过平台沉淀形成数据标签与数据产品。数据平台间交易这一商业模式将在未来持续获得关注,成为重要的流通商业模式之一。中国《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服务方数据收集使用规则应明显提示,不得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并提出了“匿名化处理”的明确要求。因此数据交易平台未来将在商业化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并且由此衍生出数据中介或数据经纪等细分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二:数据银行模式。由于个人数据资产与货币资产本质上具有共同点,个人数据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就像在银行里存款一样。因此简而言之,个人数据资产能够采用银行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营,既可以实现个人数据的集中有效管理,又可以实现个人数据的增值和有序流通,给个人带来一定收益,即个人数据银行。
商业模式三:数据信托模式。根据信托法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具有结构化特质,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也被称为“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而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在于个体数据的所有者与“大数据”的控制者以及“大数据”利益的享有者可能存在相互分离现象,可见,数据资产的所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分离与信托财产权属的复合式安排具有充分的契合性,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在权利内容与制度安排上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数据资产的各项权能安排可以通过信托财产制度得以有效设计和落实。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后,可以满足数据资产的商业和业务逻辑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信托业务创新可以为数据资产创设更广阔的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