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阿斯塔纳宣言
2017年06月10日  |  来源:一带一路官方网站  |  阅读量:4341

成员国强调,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将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合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6年至2018年合作纲要》以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等联合国有关文件一道,巩固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领域国际法律基础。《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旨在巩固上合组织全体成员国安全,提高主管部门合作效率,完善该领域相关立法。

成员国将以《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2004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应对毒品问题的声明》(2015年)以及包括联合国大会世界毒品问题特别会议(纽约,2016年4月)成果在内的联合国公约和决议为基础,继续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方面加强务实合作和协调。为此,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在维也纳举行题为“联合国与上合组织打击毒品犯罪:共同威胁与联合行动”的活动以及2017年4月19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为了无毒世界”国际禁毒行动。

成员国认为,必须打击恐怖主义思想传播及宣传,包括公开为恐怖主义辩解和教唆实施恐怖袭击,将加大力度抵御导致恐怖主义等各种极端主义激进表现形式的社会极端化,特别是青年人极端化,预防宗教、种族、意识形态和政治极端主义及民族和种族歧视行为、仇外思想。在开展执法和司法机关合作的同时,将重点加强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与极端主义问题上的主导作用,自觉并负责任地吸收本国境内依法从事活动的传统宗教组织、教育、科学、媒体、社会和非政府机构参与。

鉴此,成员国欢迎俄方在2005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呼吁各国对教唆恐怖主义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624号决议基础上,提出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安理会决议草案。

成员国将继续推动尽快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并在考虑各成员国利益基础上推动批准联合国反恐领域19份综合性法律文件。

成员国对恐怖组织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生化物质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威胁持续上升表示关切,支持关于制定打击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倡议。

成员国将遵循《关于合作查明和切断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渗透渠道的协定》(2006年)和《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2015年)规定,继续通过实施有效边境管控,交换涉恐人员情报、伪造及被窃身份证件信息,对跨国恐怖犯罪开展联合调查等方式,共同防范外国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活动和潜入潜出。

成员国将继续合作打击个人及法人招募、训练、使用恐怖分子,打击公开教唆参与恐怖活动或为恐怖活动辩解,打击为恐怖活动融资。

成员国将继续定期举行包括“和平使命”在内的联合反恐演习。

成员国将继续在《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2009年)基础上切实加强合作,打击在网络信息空间传播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为其开脱的行为。为此,成员国将在双、多边层面同有关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包括联合国相关机构开展协调。

成员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的普遍规范、原则和准则,认为2015年1月以上合组织成员国名义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修订稿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散发是朝此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成员国将继续深化打击信息通信领域犯罪合作,呼吁在联合国主导协调下,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成员国重申决心设置可靠屏障,切断恐怖主义一切资金及物资、装备来源和渠道。成员国表示,愿开展情报交流,在本国法律中将恐怖活动入刑,呼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199号和第2253号决议及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

成员国指出,腐败威胁国家和地区安全,其各种表现形式将导致国家治理效率低下,对投资吸引力产生消极影响,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因此,成员国愿在反腐败领域开展全面国际合作,包括进行经验和信息交流,在主管部门间开展切实合作。

成员国认为,只能在严格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基础上,采取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地区冲突。

成员国支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实现国家和平、稳定、繁荣,摆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毒品犯罪所作努力,认为联合国应在促进阿富汗稳定和发展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核心协调作用。成员国支持继续在“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框架内开展工作,促进阿富汗重建和平。

成员国欢迎阿拉伯国家和人民在相互尊重彼此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不受外部干涉自主决定命运权利,法制及国际法准则和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途径解决西亚北非地区危机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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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全球治理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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