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下面我们具体谈谈新冠疫情下,中美分歧管理的困境和可能的对策。
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管理中美分歧的困难。导致这种困难的原因之一,是美方对中方在病毒信息分享方面感到不满。但其实,每一次病毒大流行,对一线从业人员和公共卫生监管机构而言,都是全新的挑战,都要走过一个逐步摸索、反复比对、仔细评估阶段性结论的过程。而任何政府在向大众公布疫情及其预判时,也都必须慎重行事,这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2020年1月11日,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的研究团队所提取的新型致命性病毒基因链数据通过互联网途径在全球分享。这在全球是最早的,为快速研制出用于新冠病毒感染测试的试剂和疫苗,提供了科学依据。
之后,中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对该中心进行了合规整顿,遭到美方的质疑甚至指责。须知国家之间就病毒信息分享所涉及到的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原则性、法规性问题很多。在中国,病毒样本和病毒信息属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管理机制和法规早于1990年就开始建立,并已完成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根据我国2019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条例第三章则就利用和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做了规定,包括国际分享应完成国内审批程序。
在国际层面,对病毒样本和从样本中提取的基因链数据信息管理,是否适用于1993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条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偏向于将病毒样本和信息明确纳入“人类遗传资源”范畴,而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主权管理权力是保护生物多样的原则之一。
2014年达成的联合国《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公平平等分享使用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是在《生物多样性条约》基础上多边谈判的结果,该协定进一步确认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属性。中国于2016年加入《名古屋议定书》。而美国不是该议定书的签字国,也没有批准《生物多样性条约》。
此外,如何理顺病毒信息的分享与获取对症疫苗和药品之间的公共健康利益关系,也是国际社会一直在摸索和探讨的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牵头协调的“流感大流行防范框架”下,各国经过五年左右的密集谈判,在2011年就可导致大流行潜在风险的流感病毒的采集和分享达成过安排——病毒采集国有分享的义务,而对症疫苗和药品的研发和获取,则取决于有需求的政府与相关研发企业之间的谈判。
鉴于疫苗研发和生产能力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跨国企业,其所在国政府拥有产品调配的支配权,病毒分享国实质上从谈判一开始就处于劣势,争议也随之而起。不仅如此,新疫苗和药物的研发、生产和发售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包括国家的监管权力、企业的商业利益、全球性的公益需求等等。这需要包括中美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继续探索维系合作的最低公约数。
疫情推动了一些药物进口国社会对如何布局全球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链的讨论。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包括原料和成剂)进入国外市场,首先要通过进口国药品监管当局对材料、配方、技术设备和生产过程等环节的全周期审核,初次审核通过之后,回访也是业界无缝隙合作的常规做法。
1960年代源于美国的药品“良好加工措施”(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1985年起在中国推广,外国疫苗和制药企业同期进入中国市场。2006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药物和医疗器械的GMP管理机制。中外疫苗、制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在中国市场的互动,为提高中国的公共健康服务水平做了正面的贡献。
近年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化学药物量呈上升趋势,在美国政界引起了一些关注。新冠大流行后,两国间的药品相关的合作遭到质疑,甚至出现了药品民族主义的论调。就药品这样日常民生不可或缺品而言,应该说,从“配置及时”到“以防万一”的生产布局转变,是合理也是负责任的。但如果仅仅是从抽象的“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思维出发,就硬性转变供应链在国际上的流向,乃至“武器化”相关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跨国流动,那就不仅是有违经济规律的,而更是不道德的了。最终损害的是双方乃至全球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新冠疫情的消退,中美间的人员往来限制应该逐渐放开。科学、技术、教育、管理人员的跨国交流,乃是知识流动的载体。而知识流动对相关社会所产生的效应,迄今为止都是正面的。固然可以说,知识交流的结果使得广义上的国家竞争更为激烈了,但这种知识竞争扩展了竞争双方乃至全人类的发展空间,因而在本质上是良性的。
有鉴于未来四年的美国对华政策已经呈现延续过去四年做法的态势,前后八年所形成的惯性将具有长远的影响。唯有追求卓有成效的分歧管理,对两国而言,才是正途。